广州义森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义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广州仁慈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05执302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义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安路288号之一B2003房。
法定代表人:赖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宏圆,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荔湾区。
被执行人:广州**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素社直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义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16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义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医院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152400元、仲裁费7962元的义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以(2016)粤01执1745号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
申请执行人广州义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广州**医院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A×××××、粤A×××××、粤A×××××、粤A×××××的小型汽车四辆,本院已进行档案查封,现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医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医院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05执30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荫亭
审 判 员  蒙 刚
代理审判员  林湛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