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老干部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直石板弄2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1412-8。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038号五-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272154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时代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岸明珠广场2幢1单元1901室,组织机构代码7595149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老干部局、杭州萧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时代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商事仲裁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4)**(*)裁字第136-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老干部局、杭州萧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1946.9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人民币622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提高效率。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仲裁委员会(2014)**(*)裁字第136-2号裁决书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马亮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