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浙杭执民字第663-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1038号五一六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13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加贸路2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童江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台州东方太阳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6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喜,董事长。
被执行人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6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喜,董事长。
被执行人台州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6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喜,董事长。
杭州萧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东方太阳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浙杭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杭州萧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1693752.33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执行费用人民币269094元。
经查,被执行人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台州东方太阳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现以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正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中。为提高执行效率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3)浙杭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