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922民初293号
起诉人:湖南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新星巷6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九,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月18日,本院收到湖南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湖南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等68人赔偿起诉人347247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桃江县灰山港镇集贸市场,原为桃江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兴建,其土地征收款全部由桃江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双方约定该集贸市场的产权属于桃江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1991年至1994年期间,由于集贸市场经营困难,桃江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将集贸市场的部分商铺转让给***等68商户,上述被转让商铺的总占地面积为1405.33平方米。2009年,桃江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变更为益阳市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继而变更为湖南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等68商户在未取得益阳市华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占用桃江县灰山港镇集贸市场土地,对商铺进行扩建,并将商铺改为商住一体房。扩建后,***等68商户的实际用地面积为2562.82平方米,共侵占湖南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使用面积1157.49平方米。起诉人认为,***等68商户非法占用其土地改(扩)建商铺,已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桃江县灰山港镇振兴路南侧集贸市场由原桃江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兴建,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原桃江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责投资建设,集贸市场建成后由原桃江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行使管理、收益权,但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下;原桃江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的《灰山港镇综合市场修建、管理协议书》没有约定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此后双方亦未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应当依法认定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仍为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诉人湖南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不符合诉讼主体应当适格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南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