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0)湘09民终643号湖南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68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9民终64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湖南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桃江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国九,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68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起诉人湖南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2020)湘0922民初293号民事裁定,对湖南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湖南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桃江县灰山港镇振兴路南侧集贸市场由原桃江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兴建,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原桃江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责投资建设,集贸市场建成后由原桃江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行使管理、收益权,但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下;原桃江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的《灰山港镇综合市场修建、管理协议书》没有约定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此后双方亦未变更土地使用权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应当依法认定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仍为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诉人湖南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裁定不予受理湖南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湖南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湖南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灰山港镇集贸市场的实际土地使用权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案所涉土地不存在权属争议,属于典型的土地侵权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人民法院理应立案审查。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起诉内容看,涉案土地所有权虽登记在桃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下,但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桃江县灰山港镇集贸市场的实际土地使用权人,其权利来源清楚有据,所诉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综上,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2民初29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