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2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北安烟青路1131号,组织机构代码:16397894-3。
法定代表人:于可淑,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即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82执恢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