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9340号
原告: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86号***1区住宅楼8门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176553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系公司商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金口镇即东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78943R。
法定代表人:于可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孙军业,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范淑青,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孙军业、范淑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科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孙军业、范淑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6元,减半收取2183元(原告预缴),由原告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