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5019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于可淑,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金口镇店集即东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78943R。
法定代表人:于可淑,经理。
原告***与被告***、于可淑、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