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31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金口镇集即东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78943R。 法定代表人于可淑,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349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交纳案款158395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34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