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龙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673号

申请人:吉林省龙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彬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现住辽宁省鞍山市。

申请人吉林省龙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397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在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东岭东路北东方之珠小区X号楼,建筑面积X平方米,丘地号X,产权证号:吉[X]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