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653号
申请人:吉林省龙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彬彬,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申请人:龙宪君,男,汉族,现住辽宁省鞍山市。
申请人吉林省龙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申请人***、龙宪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3974-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名下的吉X号梅赛德斯-奔驰的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将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在长春市二道区北环城路东岭东路北东方之珠小区X号楼,建筑面积X平方米,丘地号X(X),产权证号:吉[X]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将被申请人***名下的坐落在长春市南关区前进大街X号长春市国信嘉邑住宅小区X#楼X号,建筑面积X平方米,丘地号X(X),产权证号:吉[X]长春市不动产权第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