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02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安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和平区中华路121甲号(19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31318316XR。
法定代表人:李广。
被执行人:新民市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新市街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578364046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申请执行人辽宁安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民市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12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新民市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的账户06×××90,于2019年9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新民市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民市××街道××村的土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125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飞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