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盛电梯有限公司

辽宁安盛电梯有限公司、沈阳北大营海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04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安盛电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沈阳北大营海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辽宁安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北大营海鲜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1148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3月14日、2019年4月12日、2019年8月2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出入境等情况,于2019年5月1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状况,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104执1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闯
审判员***
审判员楚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