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执恢68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安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和平区中华路121甲号(19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31318316XR。
法定代表人:李广。
被执行人:新民市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新市街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5783640467。
法定代表人:李恒德。
被执行人:李恒德,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申请执行人辽宁安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民市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恒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民初12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7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经查,本院于2022年8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新民市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民市东城街道郭屯村的土地,面积67070平方米。该土地现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通过发送短信告知本院对该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赵 佳
执行员 李腾蛟
执行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刘国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