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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50168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272号C段501室S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MA1FW5QA8H。
法定代表人:陈静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楚楚,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云松大厦8A、8B、8C、9A、9B、9C、9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116G。
法定代表人:衣桂英。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美术绿色装配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747.63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敏  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舒适 ( 兼)
书记员 何伟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