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18499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2272号c段501室S座。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澄阳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