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6民初888号之二
申请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商务中心4号楼18层18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菡,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华信中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路37号11号楼2单元271室。
法定代表人:陈城。
被申请人***,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
被告陈城,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华信中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做出(2020)京0116民初8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青海华信中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 867 101.5元的财产。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该案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海华信中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 867
101.5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振甫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李睿熙
书 记 员 郝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