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信中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华信中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1545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青海华信中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31080783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海华信中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雪魁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