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信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上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蔡倍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辖终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上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园路**上合村委楼。
法定代表人:黄超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倍丰,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原审被告:深圳市诚信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塘朗城广场(**)********2201/div>
法定代表人:林映壁。
上诉人深圳市上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倍丰及原审被告深圳市诚信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47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深圳市诚信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上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