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1民初284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荣年,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建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A栋50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97150G。
法定代表人:文宇健。
被告:屈德红,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198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深建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屈德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熊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