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世纪百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世纪百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11293号
原告:**,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天津世纪百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区海航东路新华产业科技园A41-197。
法定代表人:王春艳,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世纪百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计377元,由**负担。
审判员  屈雅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