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11民初3975号之一
原告:***,男,199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侯台村民别墅6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在案件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后,因原告***未按规定期间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盖
审判员陈剑
人民陪审员李万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