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496号
原告: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万卉路3号新城市中心D座1206室。
法定代表人:黄桂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坚,天津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三义村迎宾道东侧。
主要负责人:王岱忠,经理。
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13号。
法定代表人:祖加辉,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为由,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9元,减半收取计2430元,由原告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骁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红双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