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天津市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11263号
原告: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万卉路**新城市中心**1206。
法定代表人:黄桂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坚,天津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三义村迎宾道东侧。
负责人:王岱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华,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逵,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
法定代表人:祖加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华,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逵,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天津市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学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