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6580号
原告: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万卉路**新城市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桂琪,总经理。
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三义村迎宾道东侧div>
主要负责人:王岱忠,经理。
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div>
法定代表人:祖加辉,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机械租赁费用218692.47元、利息18581.86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0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2.判令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租赁原告的洒水车和雾炮车用于其承揽的海河教育园加密路网的建设工程,后双方于2018年9月30日核对确认机械租赁费用总计218692.47元未支付,并签署债权债务确认书。但截至目前,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对上述欠款仍未支付。另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实际办公场所为北辰区三义村迎宾道东侧,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应由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设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即被告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邵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东冬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