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1民初9793号
原告: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万卉路**新城市中心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黄桂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武,天津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菲,天津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仁市政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仁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宏仁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租赁费115000元、利息8408.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月11日至2020年9月15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案外人杨春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三方于2018年12月21日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2018)津0111民初3487号民事调解书。依据调解书,原、被告连带给付杨春江机械租赁费115000元,原告承担偿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全额追偿。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杨春江履行了给付责任,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该款项。2020年6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被告于2020年8月15日偿还115000元。现承诺期限已经届满,但被告仍未履行,故原告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租赁费115000元,撤回主张利息8408.1元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杨春江与本案原、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津0111民初348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第一项宏仁市政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前连带给付杨春江机械租赁费115000元;第五项宏仁市政公司承担115000元的赔付责任后,有权向***全额追偿。2019年1月10日,原告宏仁市政公司依据该民事调解书向案外人杨春江给付机械租赁费115000元,杨春江向原告出具收到该115000的收条。被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2020年8月15日前向原告偿还115000元。原告称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上述115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请求被告给付利息8408.1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案外人杨春江与宏仁市政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2018津01**民初348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各方均应按此民事调解书履行。该民事调解书载明宏仁市政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前连带给付杨春江机械租赁费115000元;宏仁市政公司承担115000元的赔付责任后,有权向***全额追偿。现原告宏仁市政公司已向案外人杨春江履行给付租赁费115000元的义务,原告宏仁市政公司可向被告***全额追偿该115000元。综上,原告请求被告给付1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宏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1300元,全部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剑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钊源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