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7月8日生,住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龙翔街1号6号楼1单元402室。
被执行人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盛街3号。
法定代表人季云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04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内容:被告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欠款55207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446元,减半收取25223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共计3223元,由被告而非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22年5月10日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9月23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网银、动产、不动产、证券、保险等全面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线下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且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6.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临朐县法院的案款。现本案已经提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民申6833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1)鲁0704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殷庆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