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执113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7月8日生,住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龙翔街1号6号楼1单元402室。
被执行人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盛街3号。
法定代表人季云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04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内容:被告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欠款55207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446元,减半收取25223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共计3223元,由被告而非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22年5月10日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9月23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网银、动产、不动产、证券、保险等全面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线下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且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6.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临朐县法院的案款。现本案已经提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民申6833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1)鲁0704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15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殷庆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