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执异214号
异议人: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盛街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7月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潍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盛街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原告**与被告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的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行营业部3700××××0027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行营业部3700××××0028、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潍坊坊子支行1607××××6591银行账户的查封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潍坊豪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称,异议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了异议申请人对亚特尔控股有限公司的同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债权。经贵院及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分别作出(2021)鲁0704民初2329号、(2021)鲁07民终8679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强制执行异议申请人名下财产,包含异议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运行营业部3700××××0027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行营业部3700××××0028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潍坊坊子支行1607××××6591账户。但上述银行账户系异议申请人与潍坊**工贸有限公司就“**工贸综合楼及车间”建设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安全防护资金及劳保费用的专用账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该条例旨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体现了国家政策对农民工生存权的保障,在执行中应当予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对于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确保专款专用。”另,《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第二条明确载明:“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因此,异议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行营业部3700××××0027银行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资金账户,贵院查封、冻结应进行严格审查,执行申请人**并非“**工贸综合楼及车间”施工项目的劳务人员,贵院不应对该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或划扣。根据建设间建办[2005]89号文件及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其中载明“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款专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明,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清单及支付计划提交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并设立专荐项费用支付账号,作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可见,异议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行营业部3700××××0028安全防护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县用途为专款专用,其目的是保障所涉及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不应因其他工程案件纠纷被查封、冻结或划扣,否则将对涉及工程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劳动保险费用(简称“劳保费”)的设立旨在为切实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促进社会保单体制的建议、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文件明确“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在银行设立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劳保基金)专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截留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劳保费”、“劳保基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实行专款专用。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劳保基金挪做它用”。由此,异议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山东潍坊坊子支行1607××××6591劳保专用账户用途专款专用,不应在本案中进行查封、冻结或划扣。否则有悖该专用资金设立的目的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申请人**已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异议申请人对总发包方在涉案工程项目工程款的债权采取了合理的保全措施,且依照其在庭审中的陈述其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及供货商,并非涉案工程的农民工,因此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可以查封、冻结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情形。且涉案工程与已查封账户所涉及的工程并非同一工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贵院应及时予以解封,保障其他工程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第五条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解除(2022)鲁07041134号执行案件中对异议申请人名下多个专用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坤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鲁0704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欠款55207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2021)鲁07民终8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向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鲁0704执1134号。在执行过程中,潍坊市坊子区人民于作出(2022)鲁0704执1134号之一、之四、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案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院认为,异议人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院有权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异议人提出案涉银行账户为农民工账户,法院应解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扣划措施时,农民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判定被执行人的存款性质应以账户的种类为标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设,账户有专用标志,本案所涉被冻结账户没有特殊专用标识,在形式上不属于限制查封冻结的账户范围。农工民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应由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中应有“农工民工资专用账户”,案涉银行账户均未有以上标识且异议人未提供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和监管部门备案信息。因此异议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裁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惠珺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