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24执1369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盛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472668627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6930150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临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4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724执3425号之一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临朐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扈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