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2129号 申请执行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6930150X6,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亚特尔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24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潍坊豪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但反馈已通过诉讼途径补充履行本案义务的资料,待资料完善后立即履行义务。本院也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过沟通,暂无法通过协助执行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系要求被执行人交付特定物及票证,被执行人因特殊原因确暂无办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现无法继续执行,依法应当终结。但因被执行人已通过其他途径为履行义务补充资料,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条件具备时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24执212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