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04执保4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金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盛街3号。
被执行人潍坊绿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宝通街以北、清溪街以南宝通花园1号楼06。
被执行人**,男,198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奎文区。
申请执行人潍坊金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绿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5月11日以职权提起财产保全,保全被执行人潍坊绿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潍坊绿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85035.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