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恢3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曹恒东,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马尚镇周家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特29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裁定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恒东、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从中支付欠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永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