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1382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告: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周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被告:张涛,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原告***与被告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张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2022年4月20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克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逯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