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恢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686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16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曹恒波,男,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周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1794868G。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曹恒波、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6月25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509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判决如下:一、被告**、被告曹恒波、被告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被告曹恒波、被告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告**、被告曹恒波、被告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恢复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5465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1年1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1月1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期限为60个月。
5、2022年3月26日,经调查被执行人线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并且被执行人**、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涉案过多,暂时无法执行。
6、2022年3月26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29976元,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祁晓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健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