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16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淄博鸿基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果里大道336号商业街A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090682745X。
法定代表人:蒋志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周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1794868G。
法定代表人:张涛。
被执行人:张涛,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张梅,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张诚,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鸿基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张涛、张梅、张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李翠芹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0321执166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祁晓慧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昱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