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执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1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
***与**、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鲁0303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2、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3、2023年1月10日、5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3年5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账户、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期限至2024年5月18日,上述财产如果需要继续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5、2023年5月22日,本院依法约谈被执行人**,其称从6月份开始,每个月向申请执行人微信转账5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6、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程序和调查情况均无异议,同意将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0303执357号案件的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