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执恢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男,199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3日,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执行人: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1794868G。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鲁0303民初4951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666500元,于2020年10月9日起每月10日之前归还30000元直至付清,若任意一期付款逾期,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由被告**、***、**、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50000元;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原告***对***名下坐落于淄博市高新区××路××号××5号楼1**20-顶层中东户(产权证号为:鲁20**淄博高新区不动产权第0××2号)的房产在3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9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7449.50元,由被告**、***、**、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449.50元(被告***对其中264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对其中3710元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行处置后终结执行,现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恢复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恢复执行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3年1月3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小数额存款,不足以扣划。
3、2023年2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的坐落于淄博市周村区规划居住区道路以东、孝妇河以南、北崖村林地以西、老济青路以北淄博××期××号楼××号,备案登记在**名下的房产进行网络询价,询价结果,1080725元。
4、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的房产进行拍卖,案外人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告知,该房产的产权仍为淄博张店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已列入破产重整财产。
5、2023年4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2023年4月8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恢复执行的标的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次未能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被执行人**房产的产权尚不明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安 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