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1794868G。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本院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306执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