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51794868G。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淄博耀利工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本院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306执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