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执38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英、苏莉燕,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红行(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C栋1617室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1ER433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红行(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寨上二组2211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5678-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6民初9346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7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27.6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16733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闽D×××××车辆的过户手续,暂未查找到上述车辆的下落,未查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厦门法院网上公布。
4、截至2019年10月1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江向洋
审判员 陈仁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