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行(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意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红行(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6民初9303号之一
原告:厦门意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后埔北里****。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行(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寨上****之三。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意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红行(厦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厦门意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意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意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意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