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521执15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司院长。
被执行人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设计费人民币161482元、违约金98826元及案件受理费5205元未受偿。目前因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等已由本院在另案中进行司法处置,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有效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变现后再进行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521执15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田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