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02民初682号
原告:***,男,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去凤凰西区(创业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凌泉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
法定代表人:周线,该院院长。
被告: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
法定代表人:宓小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州市中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四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湖州市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州市中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工业湖州工程勘察院、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湖州市中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