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21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209628-1,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宓小萌。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6174061-2,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汉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共受偿执行款4938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5日已被本院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521执15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田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