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503民初3055号
原告: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二环北路107、109号。
法定代表人:宓小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昊,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东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吴越公路西侧1号。
法定代表人:范宜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俊,浙江乾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与被告湖州东润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原、被告争议较大,于2020年3月2日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5月1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昊,东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俊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的申请,2019年9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2020年3月3日至同年4月2日为庭外和解期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东润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设计费281000元,并以281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2%的比例支付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东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6日,时代公司与东润公司(工商变更前为湖州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时代公司作为设计人承担辽里村农民小区南侧沿街商业项目(即嘉瑞大厦项目)工程设计,同时双方就设计内容、款项支付、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时代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任务,并于2018年11月16日通过了湖州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图中心)的设计审查,但东润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嗣后,时代公司己多次向东润公司催讨,但东润公司至今未付,以致纠纷成讼。
东润公司辩称:东润公司现在的实际控制人是2019年1月初才接手公司的,对于此前的情况并不清楚,知道案涉事宜后主动与时代公司联系,对于时代公司诉请的设计费数额有异议,时代公司提交的设计图虽然已经通过审图中心的设计审查,但并不符合湖州市规划局关于容积率的规定,违约方系时代公司。
时代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拟证明时代公司与东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双方对于设计费的组成、设计费的支付、违约责任、设计具体的要求均有明确约定的事实;
2、审查合格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时代公司提交的设计图已经审图中心审查合格的事实。
时代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经东润公司质证,对证据1要求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审图中心审查的是设计图本身是否合格,不代表审计图是符合规划要求的。
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1、2,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时代公司与东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证据2,能证明时代公司设计的案涉工程图纸经审图中心审查防雷工程合格的事实,至于图纸的经济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将在本院认为中具体予以阐述。
东润公司为证明自己的抗辩,向本院提交南浔适园单元控规CD-01-02-16H-1地块主要规划条件材料(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根据湖州市规划局的要求,案涉地块经济技术指标中的容积率要在1.5至2.0之间,按照这个要求计算,案涉项目建筑面积最多也就6578平方米,但现在时代公司提交的备案审查的地上建筑面积达到6767.25平方米,如果不符合规划要求,是没有办法进行建造的,东润公司也一直在与时代公司、相关机构沟通这个事情。该证据经时代公司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东润公司要求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容积率的计算比较复杂,东润公司辩称的建筑面积最多6578平方米是错误的,审图中心审图的时候首先要审查的就是该图纸的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既然能通过,就证明图纸的设计是没有问题的。
东润公司提交的该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文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东润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审图中心调取了案涉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二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询问了案涉项目的容积率问题,设计图纸中案涉项目的容积率为2.04%。在案涉工程施工设计图二审时有5处需要修改的地方,其中计容面积审图中心的审查意见为应提供批准依据,时代公司的回复意见是见会议纪要,其余4处时代公司的回复意见是详见修改图。2018年11月16日,审图中心完成案涉项目施工设计图审查(三审),审查意见为合格。经时代公司质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此后已经进行了修改和回复,设计图最终是通过审图中心审查合格的。经东润公司质证无异议,设计图案涉项目的容积率确实是超过规划要求的。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向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以及审图中心调查相关情况,查明:1.案涉嘉瑞大厦项目已经由案外人进行设计并向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办理了相关手续;2.项目在通过审图中心审查合格之后,还需要在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进行政策性审查,审查通过之后才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9月26日,时代公司与东润公司(原名称为湖州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东润公司委托时代公司设计承担辽里村农民小区南侧沿街商业项目(商务楼)工程设计;本合同设计的项目内容、规模及费用如下:地下车库层数1层,建筑面积2419平方米,设计施工图,估算设计费72570元;上部建筑层数7层,建筑面积6574平方米,设计施工图,估算设计费164350元;商务楼7层,建筑面积8993平方米,设计方案,估算设计费44965元,地下车库按30元/平方米计算,上部建筑按2530元/平方米计算,方案费按5元/平方米计算,合计设计费281000元;设计费分三次支付,第一期占总设计费30%(定金)即84300元,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第二期占总设计费60%即168600元,施工图交付后三日内支付,第三期占总设计费10%即28100元,竣工验收前一周支付,说明: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在施工图交付后三日内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6.2.1时代公司应按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东润公司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6.2.5时代公司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时代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东润公司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时代公司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东润公司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7.2东润公司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时代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时代公司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东润公司。合同签订后,时代公司进行了设计,东润公司未支付过设计费,时代公司已经向东润公司交付设计图,并由东润公司送审图中心审图。2018年11月16日,审图中心出具审查合格书,对位于南浔镇人瑞路的嘉瑞大厦项目审查合格,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该项目大厦地上8层,地上建筑面积6767.25平方米,地下2444.76平方米。时代公司与东润公司因设计费协商不成,时代公司委托案外人进行设计,双方纠纷成讼。
另查明:2018年12月24日,湖州安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湖州东润置业有限公司,2019年5月23日湖州东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湖州东润酒店有限公司。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双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第二,设计费的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以及设计费的具体数额。
对于争议焦点一,《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第五条约定,设计费分三个阶段支付,合同签订之日三日内付84300元,施工图交付后三日内付168600元,竣工验收前一周支付28100元。时代公司已经向东润公司交付设计图,并由东润公司送审图中心审图,东润公司在施工图交付三日内应已合计支付时代公司的设计费为252900元,但东润公司未支付过设计费,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违约行为。《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第6.2.1条约定“时代公司应按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东润公司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乡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项目可行性批准文件和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要求,保证工程勘察设计的先进性和可靠性。根据上述规定,时代公司有将案涉图纸项目地块主要规划条件作为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之一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不能抛开用地规划开展设计工作。本案中,时代公司交付的设计图虽然通过审图中心的技术性审查,但案涉图纸项目的容积率为2.04,超过了规划条件中规定的2.0的上限,若按此图的容积率标准交付政策性审查是不能获得相关职能部门规划批准文件的,图纸不能实际交付使用。因此,时代公司未能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设计图纸,亦存在违约行为。
对于争议焦点二,东润公司抗辩称,时代公司交付的设计图容积率不符合约定导致设计图不能交付使用,构成根本性违约,东润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设计费。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设计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设计,交付设计成果,发包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按诚信原则协作,监督审查及时通知并修改。工程设计属于智力成果,其表现形式目前均已经实现电子化,具有易于修改的特点,尽管送审的时候未能通过,但通过设计人的修改,通常是能够满足质量要求的。根据本院向湖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浔分局以及审图中心的调查,容积率是可通过修改降低建筑面积以符合要求。但时代公司、东润公司未能协商一致采取补救措施,现东润公司已经委托案外人进行设计并已经施工建设,时代公司的设计图已经不能交付使用。本案中,时代公司、东润公司均存在违约行为,且对图纸最终不能交付使用各自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约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时代公司交付的设计图文件通过了技术性审查,根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东润公司应已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即252900元,第三期款项本应在竣工验收前一周支付,现在案涉工程的设计已经交给案外人进行,时代公司不需要负责向东润公司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故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就合同约定的在施工图交付三日内应支付到的252900元,本院酌定东润公司承担该部分设计费的50%即126450元。
本院认为,时代公司与东润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时代公司具有设计等级甲级资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时代公司、东润公司均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时代公司交付的案涉工程设计图纸的容积率指标不符合规划要求。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东润公司支付时代公司126450元的设计费。至于时代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每日千分之二的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对于时代公司的合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湖州东润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2645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64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设计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6元,由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034元,由湖州东润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4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燕
人民陪审员 郭建妹
人民陪审员 朱月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陈丽
书记员徐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