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德民初字第724号
原告: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白鱼潭路788号米兰商务楼A座404室。
法定代表人:宓小萌。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临杭工业区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汉书。
原告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4年9月1日、2015年2月11日,双方各签订了二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二份合同均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中约定发生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应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