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572民初223号
原告: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白鱼潭路788号米兰商务楼A座404室。
法定代表人:宓小萌。
委托代理人:黄伟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临杭工业区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王汉书。
原告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和2015年2月,双方签订二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费161482元。原告如期交付设计图纸,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给原告设计费161482元;2.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98826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诉称:2014年7月和2015年2月,双方签订二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中约定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向湖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1月8日,湖州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合同项下条款约定不明,故不予受理。
2014年7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为被告的2号车间、实验车间设计建设图纸,约定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103482元,图纸于2014年8月设计完成并交于被告。
2015年2月,因被告建设方案调整,原告继续为被告上述车间设计图纸,并再次签订设计合同,约定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5800元,图纸于2015年2月设计完成并交于被告。但被告未支付二次设计费161482元。
另查,双方约定,原告交付图纸7日内被告付款,逾期每日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湖州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3.德清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4.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设计义务,被告未履行支付设计费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设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的违约金数额在约定的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湖州时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61482元、违约金9882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5元,由被告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公民
人民陪审员  XX翔
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傅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