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凡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大凡照明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大凡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大瑶镇南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执复7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凡照明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大凡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公园路17栋110室。组织机构代码:079925906。
法定代表人:王远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异议人(被执行人):浏阳市大瑶镇南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浏阳市大瑶镇南阳村。
负责人:杨开长,主任。
复议申请人江苏大凡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凡公司)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181执异6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浏阳市法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凡公司与被告浏阳市大瑶镇南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阳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大凡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湘0181民初3637号民事裁定,冻结南阳村委会银行存款共计750000元。2017年6月13日,本院向浏阳市大瑶镇人民政府送达(2017)湘0181执保5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南阳村委会在该镇的应收款75万元。2017年9月24日,本院作出(2017)湘0181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南阳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大凡公司路灯款7315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731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15元,保全申请费4270元,共计15385元,由南阳村委会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大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执行案号为(2019)湘0181执1417号。2019年4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南阳村委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5月13日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同年6月14日,本院作出(2019)湘0181执1417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阳村委会所有的存放在浏阳市集体资金核算专户、账号为82×××2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当日,本院向湖南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2019)湘0181执141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上述账户内存款75万元予以冻结。为此,南阳村委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湘0181执1417号执行裁定,并解除冻结。
另查明,在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82×××20账户,系浏阳市集体资金核算专户。该账户内存有被执行人南阳村委会专项资金2256949.74元,其中包含该村应付征地款1696379.74元,应付三年行动资金277000元,应付环保专项资金317952元,应付款项合计2291331.74元。以上事实,有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述,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专项资金的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经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浏阳市法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是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南阳村委会并未按照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相应义务。本院向南阳村委会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该村委会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可依法对其名下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9)湘0181执1417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阳村委会所有的存放在浏阳市集体资金核算专户、账号为82×××2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上述裁定的相关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南阳村委会申请撤销上述执行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审查查明,上述银行账户内存有南阳村委会应付专项资金2256949.74元,该资金并非南阳村委会所有,本院对该资金中75万元予以冻结的执行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作出的(2019)湘0181执141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应予撤销,冻结措施应予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裁定:一、驳回南阳村委会申请撤销(2019)湘0181执1417号执行裁定的异议。二、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湘0181执141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复议申请人大凡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执行法院作出的(2019)湘0181执141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程序及实体均合法,不存在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被冻结在浏阳市集体资金核算专户中的75万元确实南阳村委会的资金,南阳村委会在核算账户中有征地补偿款1696379.64元,执行法院的冻结行为合法有效,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另外,执行法院依照程序向有关机构及人员送达了相应法律文书,履行了规定的程序,故不存在程序违法的可能。请求上级法院撤销浏阳市法院(2019)湘0181执异68号执行裁定第二项,维持执行法院对该款项的冻结。
本院查明,复议申请人大凡公司不服浏阳市法院(2019)湘0181执异6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其复议请求如前所述。本院复议查明的其他事实与浏阳市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金融资产,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也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南阳村委会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浏阳市法院采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阳村委会所有的存放在浏阳市集体资金核算专户、账号为82×××2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万元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问题是被执行人南阳村委会所有的存放在浏阳市集体资金核算专户、账号为82×××2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的性质和归属。根据本案审查查明的事实,82×××20账户系浏阳市集体资金核算专户,该账户内存有被执行人南阳村委会专项资金2256949.74元,其中包含该村应付征地款、三年行动资金和环保专项资金,上述资金中应付三年行动资金和环保专项资金均为专项资金,应付征地款系南阳村所辖顺泰小区朝阳组、新河组、同意组、熊家组等四个村民组的征地补偿款,均不属于南阳村委会所有和可支配的资金,浏阳市法院在执行中冻结该部分资金75万元于法无据。复议申请人大凡公司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江苏大凡照明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181执异6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贺元芳
审判员 谭斯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文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