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72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凡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321322079925806Q,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远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
号码320823197005060614,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沭城街道豪园小区**楼****。
江苏大凡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2民初5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14579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财产具体查控情况如下:
(1)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尾号为077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尾号为2418),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0日,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未予扣划;
(2)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网络资金账户(财付通尾号为66e2),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2年11月10日,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未予扣划。
(3)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苏N×××**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因未能实际控制,在本案中暂不宜处置;
3;'>3、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21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下落,经走访邻居、村(居)委会相关人员,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对以上已查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相应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申请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导致保全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现场照片及通话记录、协助调查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复材料等予以证实。
2021年12月2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告知其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其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 山
审 判 员 王亚洲
审 判 员 廖胜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希阳
书 记 员 钟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