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81民初3637号
原告:江苏大凡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远方,董事长。
被告:浏阳市大瑶镇南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浏阳市。
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凡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大瑶镇南阳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大凡照明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浏阳市大瑶镇南阳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50000元,冻结期一年。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凡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浏阳市大瑶镇南阳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共计75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何志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