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全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全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保2091号

申请人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益路5号17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96153M。

法定代表人李孟军。

被申请人深圳市全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竹子林电话机楼三楼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943930。

法定代表人金克传。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56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全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账号10×××28账户内价值人民币484443元财产的查封。

原冻结案号为(2020)粤0309执保140号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文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