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执保2091号
申请人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益路5号17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96153M。
法定代表人李孟军。
被申请人深圳市全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竹子林电话机楼三楼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943930。
法定代表人金克传。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56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全局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账号10×××28账户内价值人民币484443元财产的查封。
原冻结案号为(2020)粤0309执保140号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文灿